05/01有立委質詢通意圖販賣eTag用戶資料
不過要找遠通的公告聲明資料(04/26發佈)就已經找不到
就相關找到的新聞或資料,是當天就被要求撤下了
不過還好立法院那邊還算認真,底下的委員質詢內容
在最底下有該辦法(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的文字檔可以下載
管碧玲踢爆遠通意圖販賣eTag用戶資料 已不適格經營國道收費
http://www.ly.gov.tw/pda/information/legnewsView.action?id=106119&lgno=00087&stage=8&source=news&isRelated=N
其實就該辦法內容,是沒提到可以販售個資
而立委質詢過程中,最主要發揮的就是該辦法中第五條中的
『本公司保留調整開放申請讀取使用目的及範圍之權利』
這點其實不論哪個單位提出類似的辦法、規定時,都會加上以提出者相對有利的條文
在這邊就只能當落水狗,人人喊打了。
而就全部辦法的內容以及立委質詢的內容
遠通被打應該也是剛剛好而已
立委質詢內容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r8PX8Z1W0FE
既然都找到該辦法的全文,當然就好好拜讀一下
個人認為有疑慮的大概就是底下這些:
4.1 Reader要遠通指定?但發出的新聞稿則是『eTag是開放平台(ISO 18000-6C),只要有設備就可以讀取』
7.5 申請者需附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8 附屬權利語焉不詳
9~10 明顯是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不過遠通電收的錯為前提制訂
11, 13 自行擴大民營公司權利?這點倒是很好奇高公局是否真的有認真看過這份辦法?
12 前面第10條都要求讀取者自負責任了,讀取者還有必要告知遠通電收?
14 這種要求內容實際上是沒有單位、公司或團體會主動通報
16 和近日新聞提到是要仿悠遊卡做為停車場出入收費的憑證使用範圍有所出入,但悠遊卡公司對於悠遊卡的使用是否有這樣的要求要再查證才能知道,畢竟沒記錯的話,悠遊卡在台北市的公營停車場(含路邊停車的樣子)可以當作付款工具
17 同上,台北市拿悠遊卡付停車費的車主應該沒和停車場管理者簽過任何契約。這類小額消費還要簽訂契約的話,哪位消費者會想用?
18 反正用詞是用『應』,就看申請使用者的實際作法。但etag資料來源是遠通電收,卻還要申請使用者『定期向本公司申報去識別化之eTag客戶資訊』,有點自相矛盾,而且客戶資訊是要給什麼沒有明訂。
19 可以算是天王條款了
20 收費標準何在?大概是遠通電收說了算
第五章的違規處理就算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了,但最後一條(23)到很像是申請使用者要連同負擔『車內設備單元』(etag)的妥善率?這甘申請使用者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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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遠通電收將『e通卡』變成『etag』之前
遠通電收要做的大致就是希望能夠搶食悠遊卡在小額付款的市場
所以之前悠遊卡因為法令關係還沒辦法成為付款工具時,遠通電收在這部分也是著力不少
畢竟當時的e通卡是張實體卡片,不需要隨時插在e通機上面,下車時可以帶著走
所以當台鐵在推動多票證通行系統時,e通卡也是有含在內了
而在改成etag後,台鐵這部分的投資應該是白費了
也因此原先遠通希望搶入小額付款市場,並透過使用者行為分析
進行相關的業務活動這件事情
也因為現有etag是黏死在車上,在消費行為分析這部分可進行的著力點
相對少了許多,但若用在提供類似LBS(Location Base Service)
讓消費者知道附近(代表車子所在位置)有哪些活動促銷之類的,應該是相對有用
而且若真要拿etag來作消費分析這部分,遠通應該也只能搶到屑屑吧
7-11 的 iCASH 已經都推幾年了(iCASH於2004年推出)